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精神,推動“兩個責任”落實,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根據《中共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委員會紀檢巡察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2018年度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及習總書記視察山東重要講話為指引,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規章制度,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持之以恒糾正“四風”,踐行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推動管黨治黨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切實查問題、治頑疾、追責任、樹典型。以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為公司健康高效發展提供強大政治保障。
二、組織領導
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公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遲銘任組長,紀檢監察部副部長邱虹任副組長。
根據工作需要,抽調相關人員擔任巡察組成員,參加例行巡察工作。
三、巡察單位
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維分公司;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延分公司;山東中魯海延遠洋漁業有限公司;山東省中魯(煙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巡察內容
巡察對象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規章制度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方面的情況,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監督檢查公司黨組織、黨員和干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公司黨委的決議決定和規章制度情況。是否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拉幫結派等問題。
(二)監督檢查黨建工作及黨總支主體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存在違反組織紀律、組織原則,違規用人,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三)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是否存在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四)受理公司黨組織、黨員和干部違反黨紀政紀行為舉報;調查處理公司黨組織、黨員和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或提出處理建議;受理公司黨員、干部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五)監督檢查領導班子、經營層是否存在違規投資經營決策、失職瀆職、關聯交易、利益輸送、違規擔保以及其他損害股東、企業職工利益、安全的問題。
(六)監督檢查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等情況。
(七)公司黨委要求了解的其他問題。
五、巡察對象及時間安排
(一)巡察對象為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巡察時間:
1.對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維分公司;山東省中魯遠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海延分公司;山東中魯海延遠洋漁業有限公司,擬于7月下旬開始,安排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2.對山東省中魯(煙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擬于8月初開始,安排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六、巡察工作的方法步驟
(一)召開巡察工作見面會。會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巡察組組長就巡察工作的意義、安排及要求發表講話,被巡察企業總支書記做簡要表態性發言。見面會范圍:巡察組全體成員,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中層(含副職)管理人員及全體黨員、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來退休的公司領導人員)。
(二)進行民主測評。見面會結束后,對被巡察企業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參加人員范圍: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中層(含副職)管理人員及全體黨員、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來退休的公司領導人員)。
(三)聽取匯報。聽取被巡察單位黨總支關于2016年至今工作情況匯報。內容包括:全面從嚴治黨工作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以及“三重一大”執行情況。參加范圍: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主要負責人。
(四)個別談話。談話對象為:被巡查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中層(含副職)管理人員及管理崗位的黨員、退休干部代表(2015年以來退休的公司領導人員)。談話原則上采用“二對一”方式進行。
(五)列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巡察組可以列席被巡察單位有關會議。列席會議時不參與討論。
(六)調閱或復制資料。巡察組可要求被巡察單位提供所需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檔案、會議記錄等,供巡察組調閱或復制。調閱或復制重要資料,須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批準,并履行手續,專人保管,及時歸還。
(七)受理信訪舉報。巡察期間,巡察組設立征求意見箱,接受被巡察企業干部職工來信來訪來電。根據需要,巡察組可以要求被巡察單位就有關方面作專題匯報或報送書面材料。
(八)實地考察走訪。根據需要,巡察組可針對有關問題開展走訪調研。走訪調研工作需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組織實施。
(九)依據工作權限采取其他方式開展巡察工作。
七、反饋整改
(一)階段性匯報
巡察期間發現的重大、敏感問題要及時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匯報,經組長批準,將具體問題線索向公司黨委匯報。
(二)撰寫巡察報告
報告主要包括:
1、對被巡察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評價,圍繞“四個著力”,側重對全面從嚴治黨以及黨總支履行主體責任情況進行評價。
2、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一把手在執行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3、涉及不正當交易、制度缺失、管理混亂等問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問題,巡察中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其他問題,必須在報告中重點反映。
4、結合巡察中發現的問題,特別是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向被巡察單位黨組織提出治理措施和完善制度的建議。
(三)專題匯報
巡察報告提交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向公司黨委專題匯報。
(四)反饋整改
1、巡察報告經公司黨委審議通過后,正式向被巡察單位反饋。
2、被巡察單位收到巡察報告后,一個月內,將整改方案報巡察組;每季度末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
3、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巡察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反饋意見和移交事項的辦理情況,并向公司黨委報告。
八、巡察工作紀律
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意識,做好巡察反饋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在巡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視具體情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一)對存在的問題漏報、故意隱瞞不報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故意拖延、推諉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的;
(四)為達到個人目的,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恐嚇、打擊報復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七)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行為。
九、巡察工作人員守則
巡察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視具體情況追究巡察組相關領導的責任:
(一)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二)對已發現或職工群眾反映的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不真實報告巡察情況、歪曲捏造事實真相的;
(四)超越工作權限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借巡察之機,謀取個人私利的;
(六)接受被巡察單位宴請、饋贈、違規娛樂活動等違反廉潔自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
(七)其他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行為。
十、后勤保障
巡察組后勤保障工作由公司總部負責,外出用車、就餐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018年7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