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內監督,規范巡察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黨內規章制度,結合中魯公司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導思想
1、巡察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四個意識”,聚焦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政治巡察,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進改革、促進發展,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紀檢監察體制。
2、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黨的巡視工作的延伸和補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視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按照巡視工作的內容、范圍、方式、權限和程序開展工作,承擔與巡視工作同等的責任,執行巡視工作的紀律。
3、巡察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堅持群眾路線、發揚民主。
二、組織領導
1、中魯公司黨委是巡察工作責任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
2、中魯公司紀委負責公司巡察工作的全面領導,紀檢監察部負責具體巡察工作。
3、成立巡察領導小組,公司紀委書記擔任組長,紀檢監察部負責人任副組長。
4、開展巡察工作時,根據需要,從公司總部相關部室或權屬企業抽調1-2名工作人員。
三、巡察工作內容
1、監督檢查公司總部各部室、權屬企業所屬的黨組織、黨員和公司總部及權屬企業管理的干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公司黨委的決議決定和規章制度情況。
2、指導下級黨組織健全基層黨建工作制度,監督檢查基層黨建工作主體責任制落實情況。
3、指導下級黨組織抓好本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
4、受理對公司所屬黨組織、黨員和公司總部及權屬企業管理的干部違反黨紀政紀行為舉報;調查處理公司所屬黨組織、黨員和公司總部及權屬企業管理的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或提出處理建議;受理黨員、公司總部及權屬企業管理的干部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5、對權屬企業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選拔任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維護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巡察工作程序
1、巡察工作采取例行巡察與專項巡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例行巡察,每年完成1-2家的巡察,用3-4年完成對全部權屬企業的巡察;專項巡察,主要根據工作需要和信訪舉報情況,隨時組織進行巡察。
2、根據工作安排,擬定巡察工作安排計劃,確定被巡察單位和巡察組人員以及時間安排等事項。
2、針對巡察內容,組織巡察人員開展培訓,掌握被巡察單位基本情況,學習與巡察內容相關的業務知識、法紀條規等,強調紀律要求。
3、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后,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向被巡察單位黨員干部通報巡察計劃和要求,公示巡察目的、任務和巡察組相關人員電話、電子郵箱、微信號等聯系方式,依靠被巡察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按計劃開展高質量巡察工作。巡察報告由巡察組組長在20個工作日內向被巡察單位反饋。
4、被巡察單位接到反饋意見后,及時組織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到人,實行銷號管理。因特殊原因,一時難以整改落實的問題,要在20個工作日內,向巡察組提出書面說明。
五、巡察工作方式
1、聽取被巡察單位的專題匯報。
2、列席被巡察單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調閱、復印相關資料、核對財務賬目、抽查個人事項報告。
3、組織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開展民主測評、問卷調查,采取“二對一”談話方式調查了解情況。
4、采用現場接待以及電話、電子郵箱、短信、微信等方式接受職工群眾的信訪舉報。
5、根據工作需要,對被巡察單位所屬單位進行走訪、了解情況。
6、依據工作權限采取其他方式開展巡察工作。
六、巡察工作紀律
被巡察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意識,做好巡察反饋意見和建議的整改落實。在巡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視具體情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1、對存在的問題漏報、故意隱瞞不報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2、故意拖延、推諉或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
3、指使、強令有關單位或人員干擾、阻撓巡察工作的。
4、為達到個人目的,故意誣告、陷害他人的。
5、對反映問題的干部群眾恐嚇、打擊報復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問題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7、其他干擾巡察工作的行為。
七、巡察工作人員守則
巡察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巡察工作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人員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并視具體情況追究巡察組相關領導的責任:
1、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2、對已發現或職工群眾反映的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
3、不真實報告巡察情況、歪曲捏造事實真相的。
4、超越工作權限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借巡察之機,謀取個人私利的。
6、接受被巡察單位宴請、饋贈、違規娛樂活動等違反廉潔自律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
7、其他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行為。
八、本制度自2018年6月起執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